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0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22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 899号),涉及我省食品生产企业3家、经营企业3家,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猫神农蜂语旗舰店(经营者为湖北神农蜂语生物产业有限公司)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店)销售的、标称湖北神农蜂语生物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茶花花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天猫神农蜂语旗舰店(经营者为湖北神农蜂语生物产业有限公司)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店)销售的、标称湖北神农蜂语生物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茶花花粉(生产日期:2020-05-03,规格型号:230g/瓶)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0000000341630265,经检验,铅(以Pb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经营环节

湖北神农蜂语生物产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委托第三方生产厂家河南卓宇蜂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长葛市)生产涉案产品,但产品标签上产地却标识为湖北十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2.生产环节

经查,该批次“茶花花粉”标称生产单位为湖北神农蜂语生物产业有限公司,标称产地为湖北十堰,实际生产单位为河南卓宇蜂业有限公司,产地为河南长葛,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案源线索移送至长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经营环节

湖北神农蜂语生物产业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涉案产品来源,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单等相关证明文件。针对已售商品,及时召回下架,并对产品标签不真实的其他相关产品召回后,更换合法标签后重新线上销售。当事人承诺在以后的经营中,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做好产品生产和质检工作,加强进货渠道查验工作,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针对虚假标签问题,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当事人已召回标签违法的待售产品合计157瓶。

2.生产环节

经查,该批次“茶花花粉”标称生产单位为湖北神农蜂语生物产业有限公司,标称产地为湖北十堰,实际生产单位为河南卓宇蜂业有限公司,产地为河南长葛,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案源线索移送至长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天猫京源堂旗舰店(经营者为京山蜜蜂王国养蜂专业合作社)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店)销售的、标称京山蜜蜂王国养蜂专业合作社生产的油菜花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天猫京源堂旗舰店(经营者为京山蜜蜂王国养蜂专业合作社)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店)销售的、标称京山蜜蜂王国养蜂专业合作社生产的油菜花粉(生产日期:2019-12-08,规格型号:250g/瓶)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0000000341630304,经检验,菌落总数和菌落计数不符合GB 3163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花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经营环节

天猫京源堂旗舰店为京山蜜蜂王国养蜂专业合作社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店)开设的线上销售平台,为同一家企业,线下不销售产品,对天猫京源堂官方旗舰店免于行政处罚。

2.生产环节

京山蜜蜂王国养蜂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京山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不合格食品“油菜花粉”4瓶、没收违法所得3777.89 元及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经营环节

天猫京源堂旗舰店为京山蜜蜂王国养蜂专业合作社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店)开设的线上销售平台,为同一家企业,线下不销售产品。

2.生产环节

京山蜜蜂王国养蜂专业合作社召开全体社员大会,对不合格“油菜花粉”不合格的原因进行分析讨论,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导致:新鲜油菜花粉采取阳光直接照射方式烘干,没有采用烘干设备烘干进行高温消毒杀菌,烘干过程温度、卫生条件达不到要求,杀菌不彻底。针对查出的原因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定期对合作社社员及工作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严格生产过程控制并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加强产品出厂质量检验不合格食品不得在线上进行销售。

三、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万科嘉园店销售的、标称武汉吴太百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豆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万科嘉园店销售的、标称武汉吴太百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豆粽(生产日期:2020-04-27,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0000000003331189,经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经营环节

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万科嘉园店销售不合格“红豆粽”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该单位非主观故意,并已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局决定没收其尚未售出的上述不合格“红豆粽”5.3公斤,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2.生产环节

武汉吴太百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经营环节

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万科嘉园店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涉案产品来源,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相关文件。制定整改措施: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后期会进行工作量化,固定相关标准,将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到人,为消费者提供健康、安全的食品。

2.生产环节

武汉吴太百丰食品有限公司组织人员开展调查,经排查分析,导致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将红豆粽配料中的所需的蛋白糖用复配甜味剂取代,所用的复配甜味剂配料中含有糖精钠成分。当事人制定整改措施如下,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组织员工对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进行专题学习,加强食品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