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海洋渔船和捕捞许可证相关业务办理时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修订,以下简称《规定》)施行以来,各地对此高度重视,全国渔船分级分类分区管理制度初步建立,捕捞业规范化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制度完善效果初步显现。但受宣传普及率、渔民认知习惯以及新冠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今年以来,沿海各地普遍反映目前还存在部分渔船灭失、拆解、销毁或渔业捕捞许可证失效后未能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等情况,对渔民和企业申请办理后续业务和正常生产造成一定影响,严重的还涉及收回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考虑到上述实际情况,为统筹兼顾海洋渔船和捕捞许可规范管理以及渔民利益保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延期办理时限。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海洋渔船灭失、拆解或销毁后未按规定及时申请制造或更新改造手续的,或者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证书证件失效或被注销后未按规定及时重新申请办理的,相关船舶所有人可于202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制造或更新改造手续,或者重新申请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逾期未申请的,将严格按照《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等有关条款处理。

二、关于延期办理范围。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出现第一条所列问题的,不适用第一条规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等有关条款处理。本次渔船核查中发现的“有证无船”、“僵尸船”等,参照本条执行。

三、有关工作要求。即日起,沿海各级渔业部门要结合渔船普查工作,对辖区内渔船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针对第一条所列问题渔船,要及时通知其尽快办理相关手续,要求通知到港、到村、到人,做到不落一船、不落一户、不落一人,并做好相关记录备查。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对于因通知、宣传不到位导致未及时申请办理相关业务给渔民和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请沿海各省每月5日前向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报送工作进度情况表(见附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渔业渔政管理局渔船渔港处 陈振业,010—59192983,59192929(传真)。

 

附件:工作进度情况表.doc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