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住宅和农业设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保障农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扎实做好农村住宅和农业设施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根据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对涉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认识

我省是泥石流、滑坡、地面塌陷、不稳定斜坡等地质灾害的多发区。今年的梅雨期间,一些地方房屋受损、农田被埋、养殖场被毁,地质灾害对农村住宅和农业设施危害较大。因此,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和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充分认识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克服麻痹思想,提高防控能力,着力防范化解农村住宅和农业设施地质灾害风险。

二、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做好涉农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全力抢险”的原则,科学预防和治理涉农地质灾害,落实防治措施,加大治理力度,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地发生。

(一)加强科学规划。目前,全省各地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正在展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抓住机遇,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指导乡镇、村特别是山区、矿区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加强村庄规划的科学制定,要充分利用历史地理资料,听取地质专家意见,在农村居民点规划、农业生产布局、农业设施用地选址等方面,尽量避开地质结构不稳定区域,做到科学规划、科学预防。

(二)强化风险管控。要指导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定期开展农村住宅和农业设施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对发现的地质灾害风险加强监控,必要时聘请专家到现场勘察诊断,提出防治措施和建议,并根据地质灾害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在汛期等地质灾害易发时段,要按照当地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要求,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大地质灾害巡查力度。要积极动员面临地质灾害风险的农村住户和设施农业经营主体做好预防工作,尽量搬迁到安全区域。

(三)严格审批管理。对农民切坡建房或在村庄规划外的地质灾害隐患区建房,村级组织原则上不得审核通过,乡镇政府原则上不予审批。对在地质灾害隐患区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从严把关。对违法违规滥建者,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农村住宅和农业设施地质灾害隐患点统计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四)抓好治理修复。要加强对农村住宅和农业设施地质灾害隐患的整治工作,指导实施地质灾害应急治理项目,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减少地质灾害损失。要做好地质灾害的修复工作,对冲毁的农田要尽可能整治修复,对毁损的农田基础设施要维修和改建,对不宜居住的宅基地和不宜建设种植养殖设施的农用地要调整优化用途。

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

(一)明确职责定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自然资源部门的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做好农村住宅和农业设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参与有关巡回检查指导工作,及时报告涉农地质灾害防治薄弱环节,督促整改威胁农田安全的地质灾害问题。

(二)搞好宣传服务。要认真做好对农村村民特别是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做好设施农业经营主体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单位的培训工作,积极协调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对于村庄规划中地质灾害隐患点予以标注。要引导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购买房屋等财产保险,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农业保险和财产保险。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把责任扛在肩上,加强对农村住宅和农业设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有效措施,推进防治工作落实。对防治工作不重视、不作为,出现涉农地质灾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7月22日